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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浏览数量:999 日期:2024-03-30

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基金会资产完整与安全,提高资产利用率,明确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算岗位责任制,准确、及时反映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保管、使用情况,及时向理事会提供决策信息资料;正确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准确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的价值转移状况;正确考核、分析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检查,防止固定资产损失、流失,保证固定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实行办公室统一管理与使用人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归口到有关部门,落实到各项目、个人,同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一)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

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的采购与实物管理。

1.办公室根据所购进的固定资产逐一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注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2.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三份,一份留办公室,一份交各个使用部门,一份交财务部门;供办公室应随时掌握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动态,各部门不得擅自转移固定资产;

   3.办公室根据本会各个部门编制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本会固定资产预算和采购计划,交财务部门纳入预算,报请理事会审核批准。

(二)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会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2.财务部门协助办公室,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并进行综合平衡,落实资金来源;

3.财务部门配合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的调拨和清理、报废工作,在基金会领导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办公室、各使用部门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同时做好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工作。

三)使用部门的职责:

1.各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检修、保管;

2.申报本部门的年度购建计划,参与本部门购置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及验收;

3.各个部门配合办公室、财务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

到账、物、卡相符;

4.员工调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标准

第六条为划分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界限,固定资产应备以下条件: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第七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章固定资产分类

第八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 房屋、建筑物;

(二) 办公设备;

(三) 运输设备;

(四) 专用设备:

(五) 文物文化资产:

(六) 其它.

第五章固定资产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收到补价的,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

输款、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六)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 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

确定其成本;

2.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七)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文物文化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八)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九)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

(十) 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

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章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把固定资产原值扣除净残值后,按明确的方法在估计的使用年限内进行价值分摊的过程。

第十一条 本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净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35

5

办公设备

5

5

专用设备

10

5

运输设备

10

5

其他

5

5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及折旧方组织机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原则:

(一)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

成本或当期费用。本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二)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

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净资产各项目。

(三) 本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

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率,按已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本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按已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四)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

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六)文物文化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七章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建增加原则上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购建计划执行。需增补的,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上报,理事长审批,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购建中,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对大、中型购建项目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规定、法律咨询规定,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入库和领用手续,同时办理财务结算报销等手续。

    第十七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办理接收和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购建验收报告、工程决算、发票、合同等文件,办理结算手续,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八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增加按照“第五章”固定资产计价原则,根据固定资产取得渠道,确定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条自行建造而增加的固定资产,须经本会财务部门、办公室、使用单位共同验收,由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附技术资料、图纸、竣工决算资料和施工单位编制的固定资产移交清册等。

   第二十一条盘亏的固定资产,须查明原因。由办公室出具处理意见和《固定资产盘亏报告表》等凭证,原值2万元以内(不含2万元)报请秘书长批准,超过2万元的,报理事长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财务部门按照批准后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告表》等凭证,编制会计分录,核销盘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对减少的固定资产出具处理意见并填制《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2万元以内(不含2万元)报请秘书长批准,超过2万元的报理事长审批后,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财务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等凭证,编制会计分录,核销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处理方法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分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即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和改良,应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在后续支出资本化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范围内,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即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四条本会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固定资产清查时间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通过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固定资产账面与实存数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应组织财务人员和办公室人员深入现场逐项清点,做好盘点的原始记录,对于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权限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固定资产清查出现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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