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基金会各部门人员公务出差报秘书长批准,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公务出差报理事长批准。
(二)需预支差旅费的,出差人员凭借支申请单经秘书长批准,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十天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与十天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其标准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规定
第四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1、出差地交通和出发地去机场、车站的费用;2、飞机或火车长途汽车费用),住宿费、膳食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
(二)膳食费和交通费1的部分按标准给予补贴,或按票据报销、无票补贴部分按税务规定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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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标准明细表
膳食费标准:1、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位每天120元;
2、其他各地标准定位每天100元。
交通费:出差地交通和出发地去机场、车站的费用定位每天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