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应当报告的上级和管理部门是: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是: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3、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及秘书长变更,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专项基金的设立;
6、决定重大业务活动,包括一次性募集基金500万元以上、一次性资助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活动;
7、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8、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9、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报秘书长审阅后,报理事长审定。
第四条凡是报民政部的重大事项报告,必须先行报民航局审查后才能报出。
第五条凡需事先报告批准的重大事项,均须经民航局、民政部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实施,未尽事宜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